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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电直读光谱仪-变更公告

发布时间:2017-10-19 14:48:05  打印

招标文件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中*20.1付款方式变更为:

(一) 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以如下方式支付:

1)发货前2个月买方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90%不可撤销信用证L/C,凭清洁装运提单支付合同总价90%的合同款;

2)设备终验收合格后,凭买卖双方签订的设备终验收报告,买方以T/T方式支付合同总价10%的合同款。

(二)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以如下方式支付:

1)合同签订后,买方按合同总价款的30%向卖方支付预付款,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。

2)设备到货后,买方支付总价款的30%,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。

3)设备终验收合格后,买方支付总价款的30%,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剩余40%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4)设备正常运行12个月后,一次付清余款。

 

如何投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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